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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4-07-01
作者: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深安监规〔2018〕1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属地和部门监管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区党委政府(含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下简称为区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简称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提请市安委会领导对相关区党委政府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一)被市安委办约谈,仍未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管辖职责范围内1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下同)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五)同一生产经营单位30日(以下无特别说明,均为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共计50人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六)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直接对相关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一)未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30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共计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信息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不力,导致事故级别上升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经上级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

  (七)半年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幅度超过20%的;

  (八)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发生市领导批示或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约谈小组组长,视情况组织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市安委办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视情况组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被约谈条件的,由市安委办提出约谈计划,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约谈。如有多个约谈对象,经约谈小组组长同意,可进行集体约谈。

  (二)市安委办向约谈对象所在单位(下简称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约谈对象、约谈原因、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被约谈对象接受约谈。

  (三)被约谈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报送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由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约谈小组成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约谈对象应作出落实整改要求的承诺。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市安委办制定印发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汇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出现被约谈情形的解释说明及原因分析;本行业领域、本辖区、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市安委办将约谈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被约谈对象要在约谈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落实约谈要求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会。

  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市安委办将约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方案细则进行扣分,约谈会议纪要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市安委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约谈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信息管理。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约谈小组组长请假。

  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约谈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市安委办予以通报批评,并从通报批评之日起1年内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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