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助手·企业的帮手
法律法规 Solutions
21
2019 - 07 - 10
点击次数: 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
22
2014 - 07 - 01
点击次数: 1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杨栋梁2014年1月3日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第四条...
23
2014 - 07 - 01
点击次数: 1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
24
2018 - 09 - 05
点击次数: 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2014年 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5月7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二、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防护目标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概率值)新建装置(每年)≤在役装置(每年)≤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1×10-53×10-5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3×10-61×10-5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
25
2018 - 09 - 05
点击次数: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云南省安全监管局:2014年3月23日,你省玉溪市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速线材厂员工在处理加热炉煤气阀站盲板阀故障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并且施救不当,造成2人死亡、17人受伤。这起事故性质严重,暴露出该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制度不健全。在复产引煤气时没有制定实施方案,缺少煤气作业的审批和确认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二是违规操作。在调节阀开启状态下启动盲板阀,造成盲板阀开启过程中受压过大,电机烧坏,致使煤气泄漏。三是违章指挥。该厂厂长在不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处理现场故障,致使其中毒倒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四是防护装备维护不善。现场仅有的两台空气呼吸器在救援使用时不到两分钟便失效。五是盲目施救。在未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多人多次进行施救,导致事故扩大。以上问题表明,该企业没有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10年5月以来部署开展的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工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现就加强你省冶金煤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肃事故处理。请督促玉溪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继续深入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督促各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微信 微信
手机 手机
联系我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305B室
电话:(0755)83643169    83640932     83643163     83643362(总机13条线)
传真:+86 0755-2788 8009
Copyright ©2018 深圳市鹏程安全技术事务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0755-8364336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