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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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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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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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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四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来源:应急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和范围《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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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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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安监〔2018〕2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精神,结合《广东省2018年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19条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列为“强化企业预防措施”的内容,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抓好贯彻落实。企业是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鼓励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关企业要按照2017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的要求,落实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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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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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4月23日修改通过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修改条款对比: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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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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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深安监规〔2018〕1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属地和部门监管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区党委政府(含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下简称为区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简称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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